火災應急照明,也稱為應急照明,是指由于正常照明電源故障而激活的照明。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第49號CIE文件,應急照明應包括應急照明、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。
1.備用消防照明:指當正常照明失效時,設置為繼續(xù)工作(或臨時繼續(xù)工作)的照明。通常在配電室、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防煙室、消防動力電池室、自備發(fā)電機室、電話配電室等處設置連續(xù)運行的照明。臨時照明仍然有效,通常位于觀眾席、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展廳、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遮蔽層和工作室等擁擠場所。
2.火災疏散照明:指發(fā)生火災時,供人員從內向外(或安全區(qū)域)疏散的照明裝置,包括緊急出口標志燈、疏散指示燈和疏散照明燈。
3.消防出口標志燈:通常放置在逃生門上方。一層逃生樓梯應安裝在樓梯間內部上方,其安裝高度不得小于2m。
4.消防疏散指示燈:通常設置在疏散走廊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處的墻上。JGJ/T16-92《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(guī)范》(以下簡稱《民法典》)第24.7.6條規(guī)定,人行道上指示燈的距離不得大于15m。
5.消防疏散照明燈:通常放置在高層公共建筑的逃生走道和長度超過20m的室內走道、排煙樓梯及其門廳、消防電梯間和門廳的天花板或墻壁上。